常德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和区县(市)最低工资每月分别上调80元和50元。
常德市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分别调整为580元和530元,即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每月从500元上调到58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其他区县(市)每月从480元上调到530元。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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