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文

 

湘价服〔20041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

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据反映,省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对规范全省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涉及面广,关系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流动劳动力就业安置等社会问题,为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事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

二、湖南省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三、依法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四、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对介绍、推荐就业而未被录用者,不得收取介绍、推荐服务旨。

五、为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持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再就业的职工,免收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费用。

六、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 2004812日起 执行。

附件:湖南省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00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