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答(十)
1、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因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补充规定也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二是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是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四是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五是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六是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
2、什么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方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能常所称的“辞职”,是指劳动者可以不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履行了解除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它是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体现,也是促进劳动力流动的合法手段。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方式:(1)预先解除,即劳动者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解除。(3)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4)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几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为通常所称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协商,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履行了解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符合程序要求,就可以发生效力。它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促进劳动力流动的合法手段。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几各方式:(1)试用期内解除或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无过失性辞退,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和严重困难等原因,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什么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有什么作用?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经济补偿的作用主要有:(1)保障作用。失业人员的物质帮助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和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两种方式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于有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寻找工作,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保障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情况下基本生存的作用。因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处于失业状态,虽可以领到失业救济金,但由于工资收入减少,生活自然受到一定影响。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制约作用。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从经济上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使其在行使解雇权时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防止其滥用解雇权。(3)补偿作用。经济补偿具有补偿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消耗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的作用。(4)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经济补偿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具有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制定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致使用人单位大多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的终止来规避劳动合同解除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但并不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所有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在协商解除方式中,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作用是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因此,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在劳动者预告解除方式中,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又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北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8)劳动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因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高于或等同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2)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要规范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劳力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劳动者却不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却没有劳动关系,造成了劳动力的雇用和劳动力的使用分离。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这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专节作出了规范。